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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售假 被判三倍赔偿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5-07

[案例]杨某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二手“某品牌无线耳机”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是其旅游时在某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且为全新正品,低价转让。

高某获悉该信息后,向杨某确认该二手物品为全新官方正品,并通过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为假冒产品,认为杨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出售的“二手物品”确为假冒产品,且杨某在某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内,以相同的宣传方式,短时间内已销售同款无线产品万余元。法院认为,杨某长期以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个人闲置商品为名从事经营销售活动,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使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的行为应认定为商业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高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返还高某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话说】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网上交易日益增多,交易数量和交易量发展迅速。各种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社会上个人闲置二手物品交易的繁荣。然而,在一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卖家商品为正品,侵犯合法权益的事件。

法官表示,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中,买方权益受损。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销售者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在综合考虑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因素下,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卖家合理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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